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管理工作,着力打造“创、洁、安、美”的通行环境,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展示江西生态文明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7号)精神,决定开展全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九江市区域内福银高速公路段、杭瑞高速公路段、大广高速公路段、永武高速公路、都九高速公路、彭湖高速公路、九江绕城高速公路,从高速公路用地边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的所有广告设施。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新增广告。
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自高速公路用地边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新增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进行登记和审批。
(二)整治违法广告。
1.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拆除;
2.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
3.对违反《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不含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广告设施,依法需要拆除的,责令设置人限期拆除。
(三)管好合法广告。
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履行;
(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修复;
(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广告设施,引导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
(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纠正。
2.对未按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规划点位要求设置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人限期移位重新设置。
三、整治时间
2016年8月11日起至9月30日止。同时,各广告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于2016年9月25日前自行整改或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设施。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