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6/04/27 9.0k 阅读 410 点赞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九江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我办研究起草了《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八里湖大道166号1号楼B区6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20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jjsfzbfgk@163.com 

  反馈意见时请在信封或邮件中注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 

  联系人:周星星  联系方式:0792-8130765   

  传真:0792-8779718;0792-8779717 

  附件:《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卫生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组织实施】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价格管理、教育、供销社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并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考核机制及“黑名单”制度,将物业服务企业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督导所辖学校在广大学生中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齐抓共管机制】第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级文明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组织发动文明单位、基层工会、青年志愿者、共青团员、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合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引导被监护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公约管理】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举报机制】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向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奖励机制】第七条  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第八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至正月十五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区域内任何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周边5米范围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电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福利机构内;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林地、绿地、苗圃、长江大堤沿线、景观湖周边50米范围内;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影(剧)院、宾馆、酒店、餐馆、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范围内,由产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管理。

  【限时销售】第十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临时零售点设置要求】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按照“统一规划、保证安全、严格准入、合理布局、适度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控制布点数量。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零售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销售烟花爆竹;

  (二)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它柜台间距不得少于2.5米,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必须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无火源、电源、热源,与周围建筑物或设施间隔5米以上并保留消防通道;

  (五)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七)立交桥、过街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设施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八)高压线等输电变电设施附近1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九)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管理】第十二条  在公园、广场、景观湖周边或其它公共场地,举行大型节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或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制订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婚庆、殡仪服务的禁止行为】第十四条 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监督业主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对于管理区域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举报。

  【提供宴席服务的经营户义务】第十六条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宴席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监督执行。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临街经营户的禁止行为】第十七条  临街经营户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责任】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大型焰火燃放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婚庆、殡仪服务责任】第二十条  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责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降低其服务等级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饭店、酒店、宾馆等责任】第二十二条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对在其责任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予以劝阻,并及时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临街经营户责任】第二十三条  临街经营户违反本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售责任】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在禁售时间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多次违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大型焰火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单位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及党纪政纪等处理。

  【单位责任】第二十八条  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单位精神文明、综治维稳、党建团建等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临时调整】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城区范围】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是指本市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范围。

  【施行时间】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