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就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和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下简称无标车)实施限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
二、根据车辆注册登记的车型型号和尾气排放环保检验合格情况,分为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种。达到国Ⅰ排放标准及以上的汽油车、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及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副本应随车携带。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黄标车、无标车每日7:00至22:00不得在市区浔阳路、浔阳东路、长虹大道、庐山南路、庐山路全路段行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黄标车、无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环保标志的领取和发放程序,按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发放地点:市区及各县(市)机动车安检站。
七、外地号牌机动车适用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九 江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九 江 市 公 安 局
关于九江市城区黄标、无标机动车限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确保黄标、无标机动车区域限行措施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限行规划
市环保部门、市公安部门联合制定九江市城区黄标、无标机动车限行路段规划,在稳定和逐步提高城区的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的前提下,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展、分步实施、保证顺畅的原则推行黄标、无标机动车限行工作。
实行区域限行的车辆包括在我市及外地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从2013年3月1号起,浔阳路,浔阳东路,长虹大道,庐山路,庐山南路全路段划为限行路段。今后将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适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路段。
二、限行实施管理
(一)从2013年3月1日起,对黄标、无标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路段车辆的驾驶员以劝阻教育为主;从2014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黄标、无标机动车限行的现场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限行措施取得良好效果,从而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三)各级环保、公安交管部门为群众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提供服务,确保限行措施实施前基本完成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市环保部门负责在市各县市区机动车检测站上开设环保标志发放窗口,方便市民申领环保标志。
(二)完善限行标志设施及监控设施建设。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严控黄标、无标车进入限行区行驶的管理措施。
(三)调整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公交及营运车辆行驶线路。市交通部门负责调整好限行区域内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公交车辆、营运客车、出租车的行驶线路,监督以上未能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避开限行区域行驶,并逐步淘汰更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通力协作。城区黄标、无标车限行工作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该工作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严格履职,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网络等媒体,要配合环保、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机动车污染减排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限行工作的认识,鼓励群众使用公共交通,倡导文明低碳出行,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同为改善九江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建设美好幸福家园出力。
(三)规范管理,严格执法,稳步推进。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规范对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的管理,严格执法。环保部门要加快环保标志的核发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交通部门要对在限行区域行驶未能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营运车辆进行线路调整。组织开展以打击机动车违反限行规定为主的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老旧车辆和无环保标志车辆的执法检查,进一步减轻城区机动车尾气污染。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