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0日,《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孙炜玮主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仁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柯为民、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力作新闻发布并答记者问。
条例共21条,围绕犬只免疫、登记和收容救助、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宣读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和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介绍并解读了《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发布人现场答记者问。以下为新闻发布会部分实录:

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孙炜玮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仁江:《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1月28日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图: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仁江宣读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柯为民:《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十五部地方性法规,设置了总则,犬只免疫、登记和收容救助,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共21条。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城市管理区,主要指市辖区、县(市)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公安机关为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城管、卫健、市监等部门各司其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柯为民作条例解读并答记者问
二是明确我市养犬实行限养管理,个人饲养犬只每户不得超过两只,我市实行犬只免疫制度,养犬人应为所养犬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在现有登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使得登记制度更具操作性。
三是明确养犬人的一般行为规范、携犬出户行为规范、犬只肇事等内容,将较常见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就携犬出户行为规范做了细化,从牵引、禁入场所、不得乘坐公交车、排泄物清理、主动避让等进行列举式规定。
四是对违反限养管理、违反一般行为规范、违反携犬出户行为规范以及犬只肇事等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涉及的养犬不登记、携犬出户不牵绳和不清理犬只粪便等内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提高法律实施效果。
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力作新闻发布并答记者问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力:为解决近年来,我市养犬人数和犬只数量不断增长,一户饲养多犬、遛犬不牵绳、犬只扰民伤人、影响市容环境、传播传染病等社会问题,《条例》通过明确养犬人的法律责任,强制免疫、规范登记、严格牵绳等具体法律义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条例》出台后,我局将组织多方力量,扎实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和执行的“后半篇”文章,引导市民树立文明养犬理念,将个人养犬自由与公共利益有机结合,以“小切口”推动城市文明“大提升”,助力九江打造整洁优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记者:据我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10月就已制定《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对城市养犬已作了部分相关规定,这次新出台的《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对这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仁江:感谢您的提问,《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这两部条例都是我市城市养犬管理现行有效的重要法规依据,两者在城市养犬免疫、登记、限养等制度和携犬出户行为规范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新出台的《九江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对市民高度关注的限养数量、携犬出户、放弃饲养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和细化。一是关于限养数量方面。我们在前期多方论证调研基础上,考虑到广大市民的诉求,并借鉴周边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个人饲养犬只的,作出每户不得超过两只的规定。二是对携带犬只出户作出以下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二)携带犬只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或者人群密集区域的,应当采取近身约束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等措施;(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博物馆等场所及其他设有禁止犬类入内标志的重点景区、公园等区域。三是关于放弃饲养方面。明确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转让符合养犬登记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饲养、送交收容救助场所等方式妥善处置。对于非法弃养行为,《条例》也作出了相应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