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涉及机构改革等内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政策解读
为有效落实机构改革成果,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的优化调整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江西省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赣法府建发〔2019〕1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公布了《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清理基本情况
根据(国办发〔2018〕37号)文件精神和(赣法府建发〔2019〕1号)文件的要求,我市部署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清理范围。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之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自行完成,有关清理情况列入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中。
(二)清理内容。一是涉及机构改革的文件清理。凡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机构改革方案相冲突,影响机构存在合法合规性,与机构改革精神相违背、不一致,与机构职能不协调、不一致的,都纳入清理中;二是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文件清理。主要是在之前清理“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对市场和企业干预过多、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等内容,以更加优化营商环境。
(三)清理过程。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负责清理。各部门清理意见报送后,我局专门组织人员对文件进行了逐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12月4日再次向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清理结果进行了完善。形成《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代拟稿)》。
二、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140件。主要是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抵触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并在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期内的。
(二)废止和宣布失效104件。废止的文件主要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已废止、失效的,或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修改导致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宣布失效的文件主要是已过适用期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以及规定的事项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或者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时间已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已超过2年。
(三)修改后继续实施的80件。主要是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因机构改革发生了改变,这类文件中所涉及部门名称一律按照《九江市机构改革方案》中公布的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予以公布实施。
(四)拟修改15件。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尚在实施有效期内,其部分内容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上位法修改或上级政策调整,需要下一步进行适当调整或修改的。
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在有效期内,不在此次《通知》公布的目录之中。凡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