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住建建字〔2023〕21号关于建立九江市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3 18:3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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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住建建字〔2023〕21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11-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2232
-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人社局、行政审批局:
为持续深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依法惩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的通知》(赣建建〔2022〕7号)、《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九府办发〔2023〕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标本兼治,坚持打击、整治、管理、预防多措并举、一体推进;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和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共建共治治理格局;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根本好转,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部门职责
各级法院负责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企业及个人涉诉案件及判决执行情况,在法定允许范围内进行信息上报及联络协调工作;
各级检察院负责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企业及个人涉诉案件线索上报及联络协调工作;
各级公安局负责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案件线索上报及联络协调工作,依据属地住建部门移交的线索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审计局负责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违法违规线索信息上报及联络协调工作;
各级人社局负责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违法违规线索信息上报及联络协调工作;
各级行政审批局负责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未批先建项目违法违规线索信息上报及联络协调工作,对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时进行联动处理;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属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联动机制进行统筹协调,会同各单位拟定工作联动方案,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及责任,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并负责对行政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案件主体实施行政处罚。
三、工作任务
(一)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人社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移送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1.未取得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3.母公司承接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或个人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5.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人员未签订合同或未缴纳社保,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6.施工总承包单位收取“管理费”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7.违规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方式承包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8.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9.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违法违规行为;
10.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移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涉嫌犯罪的行为线索,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
1.涉嫌串通投标罪;
2.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4.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
(三)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部门在工作过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农民工工资纠纷等案件中发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书面移送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并附送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移送部门名称,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证据材料清单等。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单位。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应当附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建立日常工作沟通机制。为及时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发性、普遍性违法违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进展情况,解决联动机制存在问题,总结工作成效,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
(三)成立信息沟通机制。为保证我市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行动有力、有序进行,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各责任单位填写联动机制工作表(见附件)并进行汇总。各单位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应具体负责组织、联络、落实案件移交及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四)建立配合调查取证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以高压态势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和围标串标行为。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案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调查核实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推诿、阻碍、拒绝。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行政审批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予以协助。探索建立案件线索共享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实时共享,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组合处置机制。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资金惩处力度,同时在企业市场准入、信用评分、资质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等方面采取“组合拳”处理,全方面增大企业违法成本,坚决贯彻落实构建“不敢违、不想违、不愿违”的合规长效机制。
(六)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市住建局牵头定期通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做好有关案件线索的转递、报送及日常协调等工作。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作联动,确保联动机制有效高效运行,为依法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跟踪问效。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线索处置到位,反馈到位。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启动督查、约谈、问责等程序。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度漏洞,加快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常态化推进行业领域乱象治理,切实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人社、行政审批部门要注重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解读相关政策,加强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宣传,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建筑业企业合法依规诚信经营。
附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审计局 市人社局
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图片解读:《关于建立九江市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联动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