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江市
重大民生重大民生信息

关于印发《九江市住建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05/25 6.6k 阅读 137 点赞

关于印发《九江市住建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18:30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住建城字〔2022〕15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5-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170
  • 责任部门: 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市本级各液化石油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六部(局)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部署,根据《九江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现状,特制定《九江市住建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九江市住建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九江市住建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和《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建城〔2021〕21号)等工作部署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和减少瓶装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厂站相关规定

    1、燃气厂站设有生产辅助区及生活区时,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区布置。

    2、液化石油气厂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不燃性实体围墙。

    3、燃气厂站内建筑物与厂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防火的相关要求。

    4、进出燃气厂站的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燃气厂站内外的钢质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5、液化石油气液相管道上相邻两个切断阀之间的封闭管道应设安全阀。

    6、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

    7、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8、燃气厂站爆炸危险区域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导消措施。

    9、进入燃气储罐区等可能泄漏燃气的场所,应检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符合安全条件方可进入。燃气厂站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应急疏散线路图。

    10、除装有消火装置的燃气专用运输车和应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液态燃气储存灌装区。

    11、容积大于10m³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固定安装在建筑物内。

    12、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3、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联锁的紧急切断阀。

    14、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15、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

    16、容积大于或等于100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17、液态燃气储罐区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介质储罐。不得在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护堤内设置气瓶罐装口。

    18、不应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或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19、气瓶应具有可追溯性,应使用合格的气瓶进行罐装。气瓶罐装后,应对气瓶进行检漏、检重或检压。所充装的合格气瓶上应粘贴规范明显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二、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1、燃气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燃气设施的施工、运行维护和抢修等场所及重要的燃气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燃气设施的运行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技能且无间断值班的应急抢险队伍及必需的备品配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

    4、燃气设施可能泄漏燃气的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不得单独操作。

    5、燃气设施现场操作: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特性、相关工艺和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操作或抢修作业应标示出作业区域,并应在区域边界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操作或抢修人员作业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及其他防护用具,不应在作业区域内穿脱和摘戴作业防护用具;操作或抢修作业区域内不得携带手机、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不得穿着容易产生火花的服装。

三、瓶装燃气供应服务点相关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点)存放和销售瓶装燃气,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地下室、仓库、防空洞和公共场所等地点存放瓶装燃气。

    2、在瓶装燃气供应服务点内不得经营燃气燃烧器具,不得与其它商品混合经营。

    3、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不得为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代储、代灌、代送液化石油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销售瓶装燃气。

    4、瓶装燃气供应服务点距明火不得少于30米;距主要道路不得少于10米,次要道路不得少于5米;距影剧院、学校、商场及物资仓库、交通枢纽等重要公共场所和重要设施不得少于20米。

    5、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和安全保护设施。

    6、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施。

    7、钢瓶应当存放在瓶库,空瓶、实瓶、待检钢瓶应当分区存放,不得在同一室使用明火炉灶。

    8、实瓶严禁在站(点)过夜存放。

    9、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营业服务规章制度并挂墙公示。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