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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9/10 3.2k 阅读 516 点赞

九人社字〔2023〕82号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1 17:3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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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9-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808
  •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科室

九人社字〔2023〕82号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

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

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字〔2023〕2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谋划、统筹推进,从健全协调员队伍体系、明确协调员职责、完善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和激励四个方面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劳动协调员工作联络机制,每年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不少于1次,组织多种形式的工作座谈、经验交流等活动2次,切实将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落实落细。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发动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人民调解机构等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引导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劳动关系协调员发挥岗位职责优势,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职责及职业培训、竞赛等政策,引导劳动关系协调员发挥促进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认可度,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荣誉感。

请各县(市、区)人社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报送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落实情况及台账表(详见附件)。 

联系人:彭瑶瑜  0792-8558665  lgk8558665@163.com

 附件: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江西省劳动关系协调员台账表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总工会 

九江市工商业联合会              九江市企业联合会  

九江市企业家协会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人社字〔2023〕285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

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总工会、开放发展局,省属企业:
  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是畅通劳动关系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现就加强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覆盖面,为提升基层劳动关系治理能力,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到2027年,在全省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基层力量足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覆盖各类企业,“毛细血管”畅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体系
  ——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企业充实和培养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员工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加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基层平台配备和充实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可采取一岗多职的办法,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中选拔)。    
  ——指导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培养和充实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支持推动行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人民调解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充实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二)明确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推动、参与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代表一方参与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
  ——推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指导、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向辖区内人社部门反映劳动用工、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等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反映发现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
  ——推动、参与企业开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和服务机制
  ——工作联络机制。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网络,分层级组建工作群(钉钉群或微信群)。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畅通上下层级数据之间的联接,动态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结构、分布以及工作情况。
  ——工作交流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交流平台,通过线上线下交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劳动关系形势、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等,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借鉴,增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归属感和凝聚力。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状况。
  ——岗位责任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按职责开展工作,每月定期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专员)报送本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及时反映;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专员),每周至少与辖区内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联络一次,每月定期实地指导服务一次;县(市、区)人社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和服务,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行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本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设计、用工形式选择、组织参与集体协调、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工作,每半年至少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进行一次指导服务。
  ——职业培训机制。市、县(区)开展常态化、制度化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支持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积极推动具备资质的培训主体规范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需求,将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本地区培训项目目录,推动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和有志于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技能竞赛和评价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干。定期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竞赛,对成绩优异的选手按规定给予褒奖激励,不断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处置重大风险的实战能力。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年要综合考虑工作覆盖面、服务企业和劳动者频次、服务质量、工作难度等,对辖区内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进行评价。
  (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保障和激励
   ——保障履职期间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员依职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及等级认定的,履职、培训及等级认定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得扣减工资福利、降低待遇。
  ——适当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企业聘用,企业自主决定比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拓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发展路径。综合考虑工作覆盖面、服务企业和劳动者频次、服务质量、工作难度等,合理确定基层平台劳动关系协调员待遇。
  ——优先推荐荣誉表彰。加强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育选树,对认定的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积极推荐优秀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按照“队伍体系化、职责标准化、能力专业化、工作制度化、管理数字化、保障职业化”的建设方向,精心组织,抓实抓好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域切实可行的推动措施,统筹协调,加快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工作推进成绩突出的地方优先推荐评选省级和国家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并将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情况作为全国、省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园区)以及有关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评选的条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和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牵头做好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建设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指导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探索完善和落实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保障和激励政策措施,组织举办本地区或区域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竞赛。各级工会组织要将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重要力量,指导基层工会充实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鼓励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推动企业支持相关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工商联系统劳动关系监测联络员、商会调解员等企业代表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类主流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职责及职业培训、评价、竞赛等方面政策,着重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认可度以及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江西省企业家协会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