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公告
来源: 责编: 发布时间:2020-12-11 字体:[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大队对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依法扣留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车辆详单附后)进行公告。请当事人在公告后三个月内速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公告期限: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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