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教办发〔2023〕190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7 16:4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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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11-1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725
- 责任部门: 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局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省市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九江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九江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九江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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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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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处罚; 2.对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处罚; 3.对学校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处罚; 4.对学校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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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对学校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处罚 2.对学校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处罚; 3.对学校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处罚; 4.对学校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27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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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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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处罚; 2.对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处罚; 3.对学校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处罚; 4.对学校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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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对学校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处罚; 2.对学校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处罚; 3.对学校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处罚; 4.对学校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27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九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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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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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处罚; 2.对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处罚; 3.对学校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处罚; 4.对学校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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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学校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处罚 2.对学校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处罚; 3.对学校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处罚; 4.对学校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第11号令联合发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27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容缺执法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 |

九江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