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九江市水利局关于《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30 16:22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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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1-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023
- 责任部门:
九江市水利局关于《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力度,根据2026年九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拟对《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正,前期,市水利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修改并形成了修正草案。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广大公民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告时间:2026年1月30日-2026年3月1日
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3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交:
联系人:黎传清
联系电话:0792-8584008
信函邮寄通讯地址: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东楼C416,邮政编码:332000
电子邮箱:414665453@qq.com
九江市水利局
2026年1月30日
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修正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逐湖建立城市湖泊档案,每年开展城市湖泊面积、容积、水质状况等重要内容的普查,普查信息每年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
三、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湖泊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后的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系统。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涉及城市湖泊的,应当与城市湖泊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城市湖泊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在城市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利用城市湖泊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湖泊保护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损害城市湖泊水生态环境。禁止在城市湖泊从事水上餐饮活动。禁止在城市湖泊洗涤物品。”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为第四款:“九江市甘棠湖、南门湖全域划定为禁钓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禁钓区内进行垂钓、撒窝投饵、夜间捕捞、使用禁用渔具渔法以及其他破坏湖泊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湖泊生态保护需要和城市景观建设需要”中,增加“城市防洪需要。”
七、第二十条中“在城市湖泊流域范围内”修改为:“在城市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
八、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为第三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老旧小区(街区、厂房)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城市更新项目过程中,须实行地上地下同步改造提升,确保改造区域雨污分流达标。”
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排放污水”修改为“排放水污染物。”
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一、第二十七条中“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二、对部分条文作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