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监管部门核查,彭泽申联商务旅游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且已实际停止经营活动,企业管理人员均已离岗,经营场所已撤销。
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彭泽申联商务旅游有限公司应将被撤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赣交运管许可赣字360400100011号)正副本交回至原发证机关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九江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