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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2019/12/09 8.4k 阅读 286 点赞

九江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9 03:14 来源:住房保障与改革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2-09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83777
  • 责任部门: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把住房建设、分配、交换、管理有计划地纳入商品经济轨道,根据《九江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单位自管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

第二章出售范围、对象和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居民(以下简称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腾空的旧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成套公有住房(卧室,阳台,厨房,厕所,水,电等设施齐全)可向职工出售。

下列公有住房不予出售:

1、二层()以下和规划部门已划红线列入近期旧城改造需拆迁的;

2、危房;

3、地处临街可改造为营业门面的;

4、代管托管的;

5、具有纪念意义或历史保护价值等有关部门规定不予出售的。

第五条未经批准不实行或不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出售有住房。

第六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购买和自住为原则。旧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现住户(单位确认的合法承租人)住户愿意互换后购买的,单位应予以支持,办理互换手续后再予购买。

第三章售房价格

第七条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标准内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超标部分按市场价。

12001年市区出售的一类地段成套新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市场价为930元;成本价为660元;

2、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成新、地段、层次、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具体标准见附表;

3、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地段、楼增减因素)-工龄折扣额]×建筑面积+设备装修款;

4、按上述公式给予折扣后,一类地段每平方米低于120元的按120元计算,二类地段低于110元的按110元,三类地段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四类地段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算;

5、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定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6、高度1.7m2.2m的地下室(或一楼储藏间),按每平方建筑面积200元计价且没有任何折扣。

第八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限面积“超标”加价。超过赣发[1998]8号文件规定职级标准的面积,一律按市场价购买,超标面积房价比照九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类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

1、城镇居民和一般干部、职工按家庭户籍人口确定其建筑面积标准,四口人以下(含四人)之家的不超过76平方米;五至六口人之家的不超过98平方米。家庭成员中,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军队服兵役的战士、确认可以返回的“两劳”人员、在外地工作的配偶和本市集体户口中的职工可计入本户人口。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2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和科级干部(含享受科级待遇)、高级技工,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8平方米。

3、县、处级干部(含享受县、处级待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12平方米。

4、地、厅级干部(含享受地、厅级待遇),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1982年以前的地厅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169平方米。

5、省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按国办发[198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参照赣办发[1983]28号文件规定,按其职称比照相应职务标准执行。

7、房改购房时住房面积标准按家庭成员中职务(职称)最高或工龄最长者的标准计算。

第九条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户建筑面积依照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套内面积计算,图纸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面积计算按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文件规定执行。单位自建和购买整栋整单元的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单元组合面积以外部分(分摊面积),不列入控制面积和计价范围。

第十条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给予下列折扣:

1、工龄折扣:夫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6)前的工龄之和,每年工龄折扣为4元;

2、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折旧算至1999年;

3、离休干部购房,按九房改办发[1993]15号文件附件—增加优惠;

4、免缴契税。

第十一条购房职工工龄折扣年限计算,时间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6年止。每个家庭只计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之和,家庭其它成员的工龄不得计算。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由对方处级()以上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工龄证明,并由售房单位统一给予工龄折扣。

1996年以前离退休的职工,工龄算至离退休时间止(见证)1996年后离退休的职工,工龄算至1996年止。

30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和配偶无工作的职工,其房改购房工龄折扣按购房者工龄的1.5倍计算;离异职工购房工龄折扣按江西省1998清房解释()执行;丧偶职工购房,可将已故者在世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职工购房一律一次性付清房款,不可分期付款;经济有困难的可向商业银行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见配套办法六)

第四章产权界定

第十三条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产权:

职工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通过房改以市场价、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住房进入市场出售,按配套办法七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款,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公款对公有住房进行超标准装修。已装修的,其装修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单位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职工1993年和1997年按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鼓励其过渡到成本价(全部产权)2001年底以前补足成本价的,仍可按1996年房改政策执行;超过2001年底补足成本价,则按新成本价660/㎡执行,取消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和环境因素折扣等优惠。

职工购房后五年内异地调动,需要换购住房的,经市房改办批准,住房由出售单位收回,退还已付房款,可按活期储蓄利率加付利息。单位收回的住房再出售,按本《办法》执行;非异地调动而换购住房的,只限一次,退还原实际购房款,不退还利息,产权单位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办理产权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定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补贴、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必须先制定售房实施办法,并报其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批准。

第十九条出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必须经市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确认。售价由售房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后,报市房改办审定。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公有住房。

第五章申报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 售房单位请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对单位所出售的公房进行确权;

() 将房改售房政策传达到每一位职工并公布单位售房实施办法;

() 职工向单位申请购房(填报申请表)

() 单位对申请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购房资格和工龄以及他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

() 单位填写分户《售房估价表》。

() 单位张榜公布购房职工姓名、家庭人口、职务、职称、住房面积、超标面积、房价等基本情况。

() 报市房改办审核,市房改办审核后下收款通知。

() 单位与指定银行向购房人收取售房款,存入指定的售房款专户。

() 单位持《申请表》、《估价表》、《审批表》竣工年限依据及产权证据、售房款到位证明、购房人名单等材料到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审批后,下“发证”通知。

() 单位持下述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住房产权过户和转移登记领证手续,并交有关规费;

(1) 原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2) 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估价表、过户名单;

(3) “发证”通知;

(4) 买房人身份证;

(5) 住房平面图等;

第二十一条职工购房的资格审查,单位自管房由产权单位审定,房管部门直管房由房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作调动,现住房产权属原工作单位,而调入单位没有分配住房的,可以购买现住房。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公房出售以后的维修管理,按配套办法八《九江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付清购房款后,遇有亡故等特殊情况,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无继承人的,其住房产权由原产权单位按法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收归公有,任何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单位职工集资兴建的住房,20003月以前经市房改办按赣房改[1996]10号文件配套办法批准的,按本《办法》成本价和折扣办法购买,集资款冲抵购房款,超过的资金一律不退,发放全部产权证书20003月以后按九府办发(2000)16号文批准的,至本办法颁布前审批的,直接发放产权证。本办法颁布后,按配套办法五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拆迁时与拆迁商品房或私房同等对待,按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售房以低价出售公房等,由监察、房改等有关部门查实后按九办发(1999)104号文件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房改售房办法废止。

附表:

九江市出售公有住房楼层增减率表

九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地段增减率表

九江市出售公有住房楼层增减率表

居住层次

-1

-2

-2

-3

-3

-3

-3

-3

+2

+1

0

0

-1

-1

-1

-1

-1

+3

+2

+2

+2

+1

-0

0

-2

+3

+2

+3

+2

+2

+2

-3

+2

+3

+3

+3

+3

-3

+2

+3

+3

+3

-6

+1

+2

+2

-6

0

+1

-6

0

-7

1、低于2.2米的地下室不不计标准层,楼层从地下室上面算起

2、带电梯的高层住在,一楼-3,二楼-2,三楼0,顶楼非坡屋面层的-8,顶楼为复层坡屋面和中间楼层+1

                               九江市出售公有住房地段增减率表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增减率%(地段划分见《集资建房管理办法》附表)

0

-8

-15

-2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