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9 09:58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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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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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83921
- 责任部门: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颁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九江市中心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各县(市)、庐山管理局、共青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市民政、市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情况变化每年作出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我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一人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
(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实物配租优先对象的家庭除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任何之一:
(一)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
(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三)三级以上残疾。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程序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采用“五道程序、四到把关、三榜公示”方式供应。
五道程序: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推荐、街道受理初审、区政府复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和检查监督。
四道把关:社区把好评议推荐关、街道把好初审关、区政府把好复审关、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好审定和检查监督关。
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街到办事处初审完毕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
2、第二榜公示:区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当年有效),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有异议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第三榜公示:公开摇号确定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按家庭保障人数、当年政府确定的人均保障住房面积与现有人均住房面积差额,每平方米按租金补贴标准与廉租住房标准差额给予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有人均住房面积)Χ(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Χ保障人口数。
第八条 租赁补贴的家庭经过“五道程序、四到把关、三榜公示”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审核,市房管局、说财政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财政局按人员造册,每月按时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九条 租金核减的家庭经过“五道程序、四到把关、三榜公示”后,由产权单位按上述核减后的面积收取租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2、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资金;
3、市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安排的预算资金;
4、各类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享受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初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经区房管局复审报市房管局审定;并按照审定结果确定新的保障标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收入超过政府确定的当年申报收入标准线;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30日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骗取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九江市中心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各县(市)、庐山管理局、共青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市民政、市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我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情况变化每年作出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我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一人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
(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申请实物配租优先对象的家庭除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任何之一:
(一)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
(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三)三级以上残疾。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程序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采用“五道程序、四到把关、三榜公示”方式供应。
五道程序:个人如实申请、社区评议推荐、街道受理初审、区政府复审、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和检查监督。
四道把关:社区把好评议推荐关、街道把好初审关、区政府把好复审关、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好审定和检查监督关。
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街到办事处初审完毕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
2、第二榜公示:区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当年有效),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有异议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第三榜公示:公开摇号确定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九江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按家庭保障人数、当年政府确定的人均保障住房面积与现有人均住房面积差额,每平方米按租金补贴标准与廉租住房标准差额给予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有人均住房面积)Χ(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Χ保障人口数。
第八条 租赁补贴的家庭经过“五道程序、四到把关、三榜公示”后,租赁双方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审核,市房管局、说财政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财政局按人员造册,每月按时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九条 租金核减的家庭经过“五道程序、四到把关、三榜公示”后,由产权单位按上述核减后的面积收取租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2、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资金;
3、市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安排的预算资金;
4、各类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享受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初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经区房管局复审报市房管局审定;并按照审定结果确定新的保障标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收入超过政府确定的当年申报收入标准线;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30日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骗取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家庭,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