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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2012/11/19 1.4w 阅读 439 点赞

九江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19 10:01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2-11-19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83920
  • 责任部门: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实际情况,就“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拟对《九江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06〕17号)作出补充,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九江市中心城区(包括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放开发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各县(市)、庐山管理局、共青开发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市民政、市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开放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浔阳区7元/平方米;庐山区、开发区7元/平方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按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人均保障面积8平方米与现有人均住房面积差额,每平方米按租金补贴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差额给予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有人均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人口数。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筹集来源,主要包括: 

    1、市财政每年度按照补助规模安排的预算资金; 

    2、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部门应对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收支预决算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享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一人为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3、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水平(人均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中的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人数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程序。采取“四道程序,四级把关,三榜公示”予以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上需有社区审核意见)并带如下材料: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材料(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单位证明等)及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街办(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有社区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街办(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管部门。 

    3、房管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房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5、经公示有异议的,房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方法。准予享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管部门签定《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享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自行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房管部门按规定向已备案的承租家庭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房管部门统一制定《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表》; 

    2、房管部门委托街办发放。由街办填报《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表》,房管部门根据保障制度、申报材料、备案资料予以核实并签署意见,街办凭房管部门审核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表》,由市财政拨付资金,并按《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表》发放。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房管部门反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变动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对取消低保的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家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并已骗取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决定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参与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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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