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社发[2022]11号关于印发《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16:4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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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12-07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222
-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科室
九人社发[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局属各单位、科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根据《九江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人社厅通知要求,健全落实九江人社系统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统计数据信息的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健全落实九江市人社系统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开展的统计工作,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社会保险基金统计、工资福利统计、人才资源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等。
第四条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并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一名专(兼)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社局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本辖区人社统计造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及统计人员应依据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遵守职业道德,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秘密。坚决杜绝以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强令、授意、指使统计对象或者其他人员进行统计造假;包庇、纵容统计弄虚作假有关责任人员;对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造假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严重统计造假行为隐瞒不报等。
第六条 规划基金监督科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人社统计综合协调工作。有关业务科室(单位)按照业务工作范围,负责分管业务的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相关业务的统计汇总工作。 临时、阶段性等特殊情况统计任务由局统筹安排,有关业务科室(单位)应根据安排认真做好统计工作。
第七条 统计数据的会审,由负责该数据统计的科室(单位)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会审会议;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数据进行会审的,由由主要业务科室负责召集,经会审后的统计数据报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机制,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局负责专项统计的业务科室单位每年形成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于次年2月底报规划基金监督科,市局建立全市人社统计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存,指定专人管理。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个人的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必须经局对应业务分管领导审定,重要统计资料(涉及对党委、政府、部门考核的统计资料,综合统计资料及主要指标,以及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统计资料等)必须经局长审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必须做到规范、统一,坚决杜绝数出多门、一门多数现象的发生。 除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外,其他统计数据仅供系统内部使用。局属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已经公开的统计资料,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规划基金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相关统计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