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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4/03 7.8k 阅读 107 点赞

关于做好城乡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治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3 10:15 来源: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8-04-03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05600
  • 责任部门:

  九人社字〔2018〕2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卫计委、扶贫和移民办、民政局、财政局,有关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城乡重度聋儿得到有效救治,根据《江西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治康复工作方案》(赣财社〔2014〕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整合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乡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治医疗费用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额标准

  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植入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管理。具体定额标准如下:

  1.人工耳蜗采购费每人每台7万元。

  2.手术治疗费每人1.2万元。手术治疗费的列支项目包括:术前检查、手术、住院、开机及一年内5次(含开机)的调机费用。

  3.术后康复训练费一年1.4万元。康复训练费的列支项目包括:救助对象的听力补偿效果评估、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食宿等费用。

  二、支付标准

  1.对进入《江西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治康复工作方案》(赣财社〔2014〕8号)救治渠道的参保患儿,按文件规定支付

  (1)大病保险支付:城镇患儿的手术治疗费,农村患儿的人工耳蜗采购费和手术治疗费,按定额标准由大病保险支付70%并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余30%由个人负担且不进入大病保险二次补助报销。

  (2)政府资助:城镇患儿人工耳蜗采购费按定额标准的70%(个人负担30%)以及城乡患儿术后的康复费用,按赣财社〔2014〕8号文件规定,由政府资助解决。

  (3)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失依儿童)、城乡低保患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个人负担的30%费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帮助解决。

  2.对其他在定点医疗机构人工耳蜗植入的参保患儿

  大病保险支付:城乡患儿的人工耳蜗采购费(每人限2台费用)、手术治疗费和术后一年康复训练费(不包括食宿费和交通费等非康复训练费用),按定额标准的70%由大病保险据实支付并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且不进入大病保险二次补助报销。

  三、支付方式

  1.对进入《江西省重度聋儿(人工耳蜗)救治康复工作方案》(赣财社〔2014〕8号)救治渠道的参保患儿,按赣财社〔2014〕8号文件规定支付。

  2.对其他人工耳蜗植入的参保患儿,在已实现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在未实现直接结逄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按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1月1日后,本通知印发前已经行人工耳蜗植入术的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报销。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九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江市扶贫和移民办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