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4 14:31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7-08-14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05642
- 责任部门:
九人社字〔2017〕1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经办机构: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九江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严格按要求开展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检查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过程中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社保局征稽科联系。
联系人:杨昊隽;电话:0792-8578244
电子信箱:408804585@qq.com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的总体部署,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64号)精神,为认真开展好我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专项行动,切实防范社会保险经办领域各种潜在风险,不断夯实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基础,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完善的社保经办风险管理体系为主线,以落实内控要求为核心,以基层经办机构为重点,以现场检查评估为手段,明确风险管理“一把手”责任制,通过召开调度会、实地督导、交叉检查等形式,不断夯实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基础,健全风险管理各项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达到风险管理基本要求。
专项行动的检查内容是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此次专项行动以县级经办机构为主要检查对象,以财务和信息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为检查重点,逐项核对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决不放过任何风险点和风险环节,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经办风险管理工作常态化、机制化。
二、行动内容
专项行动以现场检查评估为主要形式,以《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内容为基本标准。各单位可在评估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检查内容,以更好满足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要坚持实地检查与现场培训、业务指导相结合,切实做到边检查、边培训、边整改,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本次专项行动,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就业局和市居保局按照“业务对口”原则,负责“本口子”经办机构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在市人社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社保局全面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验收完成后,由市局根据检查结果,向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社会保险经办风险评估通知书,对于评估不达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再次检查仍未达标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其所在人民政府,并建议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追责。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7年8月)。省厅拟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适时召开专题部署会;各市、县(区)于8月底前完成准备并部署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保专项行动有效落实。
(二)自查阶段(2017年8~11月)。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查,自查率要达到100%。自查以《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检查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为基本标准,进行对照自评打分。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实施,市级经办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各地完成自查后,本县(市、区)社保局汇总整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自查情况评估报告。
(三)检查和整改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2月)。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检查面100%。同时做好检查情况的汇总,及时反馈检查存在的问题。对风险管理检查评估不达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组织专人跟踪落实、督导验收;对限期整改后检查评估、验收仍未达标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抄送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建议对其单位主要领导问责。
(四)迎检阶段(2018年3~5月)。人社部将于2018年7月对我省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2018年3~5月对我市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2018年1~3月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根据前期准备及自查、检查情况查缺补漏,积极迎检。对问题突出或屡教不改的经办机构、将适时在全省、全市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工作。市里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检查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保局,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及联络沟通。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要制定计划,细化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同时,要利用检查契机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管理和纪律教育;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风险管理专项行动顺利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深入督查整改。各地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狠抓落实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监控,规范经办流程,强化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基金安全。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跟踪督促,掌握动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及时上报情况。各地在专项行动各个阶段,要及时梳理总结情况,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反馈。市级专项行动于部署、自查各阶段结束后,按“业务对口”原则由市级经办机构“分口”汇总所需材料,统一报市社保局汇总整理,再由市社保局负责向省社保中心稽核处报送阶段性进展报告,评估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社保中心稽核处。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于部署、自查各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将所需材料统一报本县(市、区)社保局汇总整理,本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向市社保局征稽科报送阶段性进展报告,评估整改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社保局征稽科。对于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2017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上报工作部署情况及实施检查方案;2017年10月底前上报自查开展情况;2018年1月底前市社保局汇总全市情况,按省里要求上报全市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