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等四项年检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6 15:38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7-02-06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05689
- 责任部门:
九人社字〔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同意,近期将开展2016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等四项年度检查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相关事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等四项年检业务。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2017年1月至3月(3月31日结束)。
办理地点:九江市人社局行政服务窗口(九江市八里湖新区兴城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011窗口)
三、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各年检事项的相关办理须知(见附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扎实做好年检工作。
(二)相关年检业务采取集中受理和集中送达的模式,地点在九江市人社局行政服务窗口。集中受理时间为2月16日至3月3日,逾期不受理。集中送达时间从4月3日起。
(三)涉及多项年检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应办理须知,分别提供相应材料。所填报数据应严谨、准确,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表格格式填报,不得擅自修改。需要审查原件的材料请带好相应复印件和原件用于核验。
联系电话:8563518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办理须知
一、年检内容(应提交的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年度报告;
3.《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附件1-1);
4.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最少3名从业人员);
5.《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本机构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提供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6.网络业务机构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复印件);
7.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自律承诺书(见附件1-3)及江西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承诺书原件(见附件1-4)。
二、年检审查标准
1.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合格”:
(1)在规定时限内(2017年3月3日前)提交了申请年检材料,且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诚信投诉记录,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3)专职从业人员达到3人(含)以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
(5)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完整、清晰。
2.基本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
(1)在规定时限内(2017年3月3日前)提交了申请年检材料,且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诚信投诉记录,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3)专职从业人员达到3人(含)以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含)以上;
(4)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0%(含)以上;
(5)人力资源服务台账基本完整、清晰。
3.不合格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规定时限内(2017年3月3日前)未提交申请年检材料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隐瞒或虚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在核验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
(4)受到行政处罚的;
(5)存在不诚信投诉记录,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的;
(6)专职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的;
(7)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在90%以下的;
(8)人力资源服务台账不全、混乱。
三、结果公示
年检结果将通过市人社局网站等发布,并将年检结果抄送相关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山)人社局(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扎实做好年检工作。
2.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在3月10日前将本辖区年检工作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电子版报市人社局市场科(见附件1-2)。
3.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3月3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至原当初行政审批的人社部门。即市直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至市人社局行政服务窗口,各县(市、区、山)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至本县(市、区、山)人社局。
4.各县(市、区、山)人社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从业人员的政策培训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电 话:12333 8584447(传真)
人力资源服务管理QQ群:109418402
附件2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办理须知
为规范劳务派遣,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就2016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公告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共青城市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非在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九江市(共青城市除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报告内容及提交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16年3月3日前向我局提交《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2-1),如实填写报告书中所列内容,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三)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1份)复印件;
(五)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六)2016年12月份的工资支付记录(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提供不少于100人的工资支付记录;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
(七)2016年12月份的被派遣劳动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凭证(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提供不少于100人的社保缴费凭证;派遣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提供全部派遣员工的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八)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2)。
以上材料均需携带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复印件后原件退回。《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和《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印章。
三、核验方式和标准
我局根据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核验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报告事项有质疑的,可进行现场核查。核验后填写《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表》(见附件2-3)并存档。
(一)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合格:
1.在3月31日前提交了《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90%(含)以上;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90%(含)以上;
4.无违法经营行为,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经核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
1.在规定时限内(含核验机关责令的时限内)提交了《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且填写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达到60%(含)以上;
3.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60%(含)以上;
4.无违法经营行为,报告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核验时应达到合格的标准,否则下一年度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三)经核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规定时限(含核验机关责令的时限)提交《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的;
2.《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隐瞒、虚报经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在60%以下的;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在60%以下的;
5.在核验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业务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在报告期内因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而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罚的。
7.上年度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本次核验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核验结果应在核验机关的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监督,并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有关要求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17年3月3日前向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核验材料,所填报数据应严谨、准确,严格按照报告书和表格格式填报,不得擅自修改。
联系人:宋 琦
联系方式:0792-8558665
电子邮箱:81919529@qq.com
九江市劳务派遣单位QQ群:305084948
附件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办理须知
一、检查评估对象
1、在2016年11月30日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
我局将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对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年检工作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时间定于3-4月份,并将年检总体情况以及检查合格的培训学校名单、鉴定所(站)基本情况及通讯方式填表后(含电子稿)上报省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县管民办培训学校的具体年检时间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定并上报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三、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和《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标准》,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管理、办学条件、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成效等方面逐一进行检查评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检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四、年检所需材料(各1份)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所需材料:
(其中附件3-1、3-2、3-3项为上交材料)
1、2016年培训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报告表(附件3-1);
3、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标准(自查表)(附件3-2);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附件3-3);
5、2016年全年的培训学员总花名册;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所需材料:
(其中附件3-4、3-5项为上交材料)
1、2016年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基本情况表(附件3-4);
3、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评分表(附件3-5);
4、2016年全年人员的鉴定总花名册;
五、年检结果
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确定为检查评估不合格,先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办学资质或鉴定资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1、理论教学与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培训师资已明显不适应开展相关培训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培训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超培训许可范围擅自开展培训的;
7、拒不接受实地检查评估或实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已发生实际变更但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9、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本次年检的。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1、对于工作被动,消极等待,一年内鉴定人数不足100人或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
2、无鉴定场地,鉴定设施设备不全不能正常使用的;
3、鉴定工作有关制度没有上墙的;
4、无标准鉴定,不鉴定发证或超范围鉴定的;
5、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的;
6、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
7、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的;
8、伪造证书信息;
9、拒不接受实地检查评估或实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10、《鉴定所站许可证》内容已发生实际变更但超过一个月仍未上报办理变更手续的;
11、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12、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本次年检的。
六、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严把评估质量关。负责检查评估人员在检查评估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主动接受监督,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我局统一部署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
2、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积极主动接受检查评估,自觉配合,对照评估标准先自查。通过年度检查评估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及鉴定站的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培训及鉴定质量。
3、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评估小组对民办培训学校及鉴定所(站)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并收取年检材料,请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鉴定所(站)在2017年2月10日前将年检材料准备齐全。许可证需要变更的,请在年检合格后递交变更申请材料。年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办理变更。办理变更及注销《许可证》事项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可到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jrs.gov.cn/)查询。
联 系 人:胡运雯
联系电话:0792—8598016 858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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