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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1/05 1.0w 阅读 317 点赞

关于开展2016年度九江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5 13:07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7-01-05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05690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

  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九人社医〔2012〕14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验收和年度考核标准>的通知》(九人社医〔2012〕17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16年度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一、考核小组成员

  考核工作由各地人社部门牵头,抽调业务骨干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考核工作。

  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工作与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和庐山管理局医保局统一开展。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详见附件。考核结果结合考核工作小组实地检查和平时明查暗访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三、工作要求

  1、各地人社系统应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按要求上报考核情况报告。

  2、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工作。现场检查要求考核小组不能提前打招呼,通过考核了解真实情况。

  3、坚持考核结果的运用,对于规范管理达不到标准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间、项目和具体要求。经整改后,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4、各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考核工作,按要求提供上网查询、处方查询、出入库清单查看等,对不配合年度考核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1日

  抄送:市直各定点零售药店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

考核内容

记分

标准

操作办法

1、在醒目位置摆放或配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等证照,配挂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悬挂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配药流程图、监督举报牌。

2

现场查看及平时查访

2、设有夜间售药服务窗口、标识牌,提供24小时服务。

1

3、药品归类摆放,医保药品标价明确,非医保药品明确标示。店内通畅、整洁、有序,进门位置不得摆放保健品。

2

4、必须有执业药师,定点连锁门店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西(中)药学技术人员,并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一名药师在岗并认真履职,营业人员必须挂牌上岗。

3

无执业药师,全扣。

发现无证人员上岗扣1分,最高可扣5

5、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

2

查看资料

6、组织学习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制定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

1

看资料

7、建立用他人医疗证卡代购药品,代购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代购药品名称、数量等登记制度。

2

8、建立外配处方售药制度。

2

9、市区的定点药店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0种(其他区域不少于700种),其中目录内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5%

3

现场清点品种

10、进药渠道安全、规范,并保存进药的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企业出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和药品出库清单及税票凭证

2

现场查看药房2016年进货渠道及税票凭证

11、药店内严禁摆放生活用品、化妆品、食品等非药品类商品

10

发现一例扣5分,最高可扣20

12、处方书写规范、完整,注明用法用量。一张处方药品不得超过5种,急性病3天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最长不超过1个月量。

10

发现不规范一例扣2分,最高可扣20

13、定点药店合并以及名称、地址、法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应在规定时间提出重新定点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5

看资料,发现一例按照

九人社医〔20117

文件规定执行

14、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停止医疗保险业务3个月、罚款1万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1)“留压”参保人员医疗证卡进行事后输机

5

现场查看及平时查访,发现一例即处理

2)拒开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拒绝提供计算机小票

5

3)串换药品、以药换物

5

4)用医保卡变相销售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非药品的,销售违规广告药品

5

5)销售时不核对医保卡与购药者身份,未建立代购登记制度,造成参保人个人账户被盗用;

5

6)伪造处方、连日开方、分解处方。

5

15、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

1)为非定点药店、非定点医疗机构输机记账的

10

现场查看及平时查访,

发现一例取消定点资格

2)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违法违规购销药品造成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16、本年度无媒体负面报道,无人社、药监部门的处罚记录。

5

有一例扣5分,累计计算

备注:

1、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2、未扣分项目的视为该项目得分;

3、加“★”为重点考核项目;

4、对于禁止的条款,实行一票否决制;

5、总分不合格的药店,暂停其医疗保险业务36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须申请重审;

6、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协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