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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08/29 1.6w 阅读 218 点赞

关于印发《九江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9 11:01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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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6-08-29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05717
  • 责任部门:

  九人社发〔2016〕17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庐山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庐山西海风景区党委组宣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九江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6日

  九江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级岗位是我市事业单位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  三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三级岗位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第四条  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的产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突出成果转化,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单位的差异和特点,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三级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学风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在业内同行中公认;爱岗敬业,在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中,勇于突破,积极进取,取得较好业绩。

  第六条  符合《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中申报二级岗位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三级岗位。

  第七条  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三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二);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二);

  (二)“赣鄱英才555工程”柔性引进的人才;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六);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四)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五)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六)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七)取得与上述条件相当的人员。

  第八条  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满6年者,至少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的各一项;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者,必须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中的各一项;卫生及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新闻、体育、建设等行业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满6年者,符合下列奖项类、项目及成果类任意一类条件的一项,可申报三级岗位。于正高聘期内取得下列三类条件者,审核时排名优先:

  (一)奖项类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八);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5.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6.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7.获得国家文艺新闻出版类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设计、音乐、舞蹈、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类一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二);

  8.获得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9.获得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或江西省优秀新闻奖2次以上(个人排名前二);

  10.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1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

  (二)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个人排名前三);

  2.主持完成过1项国家级或4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卫生及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新闻、体育、建设等行业放宽到主持完成过2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工程技术推广项目;

  3.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

  4.项目研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提供证明材料)。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或拔尖人才以上;

  4.江西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江西省中青年骨干教师;

  6.井冈学者特聘教授;

  7.“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和省级人选;

  8.国家卫计委和省卫计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高层次人才人选;

  9.江西省“从事农村卫生工作三十年荣誉奖”人选;

  10.国家环境监测尖端人才。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三级岗位人选一般每年申报一次,按以下程序申报确定: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集体讨论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三)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

  (四)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对人选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

  第十条  三级岗位申报材料:

  (一)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推荐函;

  (二)《九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三)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获奖、受聘正高年限等

  证明材料。

  第四章  岗位名称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名称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名称:

  (一)高等学校为教授三级岗位。

  (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为研究员三级岗位。

  (三)卫生事业单位为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四)文化事业单位为:

  1.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为研究馆员三级岗位;

  2.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三级岗位。

  (五)农业事业单位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为: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系列为播音指导三级岗位;

  2.广播电台电视台编辑(记者)系列为高级编辑(记者) 三级岗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为:

  1.报社、时政类期刊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三级岗位;

  2.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为编审(译审)三级岗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为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

  (九)工程类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

  第十三条  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级岗位三级岗位的名称,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参照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确定。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三级岗位聘用人选,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三级岗位数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数内调剂,设置了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相应减少四级岗位数。

  第十六条  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期原则上为3年。考核办法及内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改进;定为不合格

  或者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予低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可续聘;不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基本合格的,可以不再续聘。

  低聘或解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的等级确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三级岗位人选如出现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情况,应逐级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汇总,重新核准其岗位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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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