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九人社字〔2024〕56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9 18:0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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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026
-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科室
问:此次政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57号)要求,以及2024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视频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此次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调整?
答:共三类人员,具体包括:按照《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人员;按照《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按照《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问:此次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情况是怎样的?
答:调整后,上述未参保人员的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4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每人每月新增补助60元。
问:补助资金的负担渠道是什么?是否会增加个人缴费?
答:资金负担分两部分:2023年原财政补助标准540元,仍按照此前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负担;2024年新增的每人每月60元补助,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承担。此次调整仅提高补助标准,不涉及个人缴费增加。
问:政策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补助待遇将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