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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9/29 4.5k 阅读 300 点赞

【文字解读】《关于明确工伤认定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9 14:10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2-09-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268
  •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科室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工伤认定,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根据“放管服”要求,明确工伤认定权限有关要求。


一、依据基础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四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我市特点,对应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为: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权限划分对应条件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地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的,或注册登记地在以上三区区域外,但生产经营地在以上三区的。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注册登记地在其辖区内的或注册登记地在其辖区外,但生产经营地在其辖区的。


三、工伤认定委托办理事项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分别委托给以上三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具体负责工伤申请的受理、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初步意见的提出等,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因上述工伤认定行为引发行政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对,亦委托以上三区人力资源相关职能部门具体承担,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除外。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

1.建立联合调查机制。各县(市、区)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导致死亡的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由市、县(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审核审批,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工伤认定档案材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3.加强工伤认定情况报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行使工伤认定委托、下放权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将及时处理和答复。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