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助保贷款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1-04-30 10:0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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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1-04-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801
- 责任部门: 市人社局科室
一、哪些人员符合办理助保贷款条件?
答:凡具有我市户籍、按照规定参加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当前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
二、助保贷款的贷款年限、额度和利率如何规定?
答:助保贷款的贷款年限和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助保对象年龄、缴费和首月养老金测算水平等确定,每年贷款额度不高于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助保对象贷款缴费期间个人缴费档次应当选择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助保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符合以下条件的助保贷款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部门认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其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的贷款利息由参保地政府全额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贴息,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由个人承担。其余不属于困难助保对象的贷款利息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如何办理助保贷款?
答:(1)助保贷款申请。助保对象可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其中:申请政府贴息的困难助保对象需填写《困难助保对象贷款情况认定表》到民政、扶贫或就业部门认定困难助保对象身份)。(2)助保贷款资格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核验助保对象参保缴费情况。(3)助保贷款贷前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将助保对象的缴费、首月养老金测算等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协商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和还款方式,签订助保贷款协议。(4)助保贷款放款。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将助保对象年度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核算当年度发放贷款金额后,经助保对象现场确认、发放贷款至助保对象金融账户,由助保对象当场缴纳当年度养老保险费。(5)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合作银行按年根据财政贴息人员名单,据实生成助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6)助保贷款还款。助保对象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由合作银行按照约定从其养老金领取账户按月划扣应偿还贷款。每月具体还贷金额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商定,但扣除还贷金额后的剩余养老金不低于当年九江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助保对象具备缴费或偿还能力后,可提前终止贷款发放并清偿贷款本息。
解读单位: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92-856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