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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省公安厅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14-08-11

2014/08/10 2.9k 阅读 153 点赞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省公安厅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 九江市公安局 责编: 市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11 字体:[ 大 中 小 ]

 江西省公安厅

赣公字〔2014〕115号

                            ""

关于取消和下放省公安厅本级

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要求,现将省公安厅本级取消和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审批;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三)军工产品储存库二、三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四)文物系统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五)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二、下放项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二)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三)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四)权限内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

三、有关要求

(一)自发文之日起,省公安厅停止受理、审批上述行政审批项目。上述项目取消或者下放后,如有群众前往省、市公安机关咨询或办理的,省、市公安机关承办民警要切实履行首接责任,耐心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书面告知群众是否需要审批以及需向哪级公安机关申请审批等事项。

(二)厅治安、网安、出入境管理总队应当在收文后10日内与设区市公安机关对口部门做好对接,以书面形式告知下放审批项目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是否收费及标准、工作要求,积极做好下放审批项目的对下指导工作。

(三)各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文件后10日内将下放审批项目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期限、是否收费及标准、承办部门、表格式样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日常行政审批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公安管理  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和下放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审改办

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法制办

公安部办公厅

      厅党委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厅直有关单位""

""江西省公安厅指挥中心                    2014年7月1日印发

承办人:彭学东                     审核人:胡银国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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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