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省公安厅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 九江市公安局 责编: 市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11 字体:[ 大 中 小 ]
江西省公安厅
赣公字〔2014〕115号
关于取消和下放省公安厅本级
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要求,现将省公安厅本级取消和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审批;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三)军工产品储存库二、三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四)文物系统二、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五)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二、下放项目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二)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三)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
(四)权限内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
三、有关要求
(一)自发文之日起,省公安厅停止受理、审批上述行政审批项目。上述项目取消或者下放后,如有群众前往省、市公安机关咨询或办理的,省、市公安机关承办民警要切实履行首接责任,耐心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书面告知群众是否需要审批以及需向哪级公安机关申请审批等事项。
(二)厅治安、网安、出入境管理总队应当在收文后10日内与设区市公安机关对口部门做好对接,以书面形式告知下放审批项目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是否收费及标准、工作要求,积极做好下放审批项目的对下指导工作。
(三)各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文件后10日内将下放审批项目的名称、法律依据、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期限、是否收费及标准、承办部门、表格式样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日常行政审批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四年
七月一日
主题词:公安管理 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和下放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审改办
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法制办
公安部办公厅
厅党委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厅直有关单位
江西省公安厅指挥中心 2014年7月1日印发
承办人:彭学东 审核人:胡银国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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