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9 14:0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民规〔2025〕2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8-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1923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现将《九江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9日
九江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九江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全面、及时、精准发放,根据《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赣民规字〔2023〕5号)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规字〔20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九江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高龄老年人的户籍地和出生日期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为依据。居民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时,以户口簿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84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85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自行设置本县(市、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三、申请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申请。高龄津贴在保留线下申请办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赣服通”线上办理,村(居)委会应及时掌握即将达到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基本情况,并通知老年人及其亲属准备申请材料,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
1.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户籍高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个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附表1)。
2.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及申请代办人通过移动端入口赣服通-“民政专区”或“一件事专区”-选择“高龄津贴申请”进行线上申请。
3.委托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委托亲属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统一代为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村(居)委会应在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通过有关数据实时进行对比论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通过”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批。
(三)审批。乡镇(街道)应在村(居)委员会提交“审核通过”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核查无异议的提出“审批通过”意见。乡镇(街道)通过与公安、人社的部门数据和殡葬火化数据比对,筛查出已去世、户籍迁出的老年人名单,及时核准增减当月发放名单汇总至县(市、区)民政局。
(四)发放与补发。县(市、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名单后,应再次与公安、人社、殡葬火化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准名单,形成工作闭环,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自然减员的动态管理。核准后汇总发放清单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核拨津贴,原则上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式,于每月30日前发放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按月计发。
已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因年龄段变化应调整发放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到期自动按照新的标准发放。对逾期申请高龄津贴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立一定期限的追溯期,追溯期最长不超过2年,对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户籍由外市迁入的高龄老年人,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不再补发。符合条件未享受高龄津贴的,补发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
(五)认证与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津贴领取资格认证。各地要建立健全补贴申领认证工作机制,灵活采取线上、线下认证的方式进行。针对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等高龄老年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运用入户走访、视频连线等方式主动开展认证。未及时完成年度认证及复核的,应暂停发放或缓发,认证后予以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家属在老年人去世之日起15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报告。村(社区)凭死亡证明办理终止津贴发放(附表2)。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村(社区)可以凭借子女或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应每月实时更新发放名单,于老年人去世或户籍迁出的次月停止计发。
四、发放方式
(一)资金保障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局负担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市级单位驻区80周岁以上离退休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补助四区。
考虑基层工作量和管理成本较大的因素,适当增加基层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财政局参照辖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分别补助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经费。
(二)资金核拨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当年高龄津贴累计发放汇总表数据,足额安排下年度高龄津贴预算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村(居)委会要主动作为、靠前发力、协助做好申请办理工作,对老年人去世、户籍迁出的,及时更新发放名单,健全高龄津贴发放台账,不得随意增加复查频率。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不断健全殡葬、人社、公安等老年人数据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免申即享,定期对老年人发放名单进行抽查、核查,与往月发放名单进行比对,对老年人去世、户籍迁出及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形,立即停止发放并对多发放的高龄津贴予以追缴。
(三)高龄津贴要专款专用,按月按时足额发放到老年人的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
(四)经办人员存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办理、延迟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等情形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骗取等非法手段冒领高龄津贴、工作人员侵占老年人高龄津贴等情形的,应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老年人户籍地街道(乡镇)追回多发部分资金。拒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高龄津贴政策群众知晓率,在官方媒体、官方网站及公众号等发布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组织党员干部、志愿者利用海报、横幅、宣传折页等在老年人聚集场所进行宣传。
六、附则
此办法由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九江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九民字〔2015〕58号)文件废止。
附表:1.九江市高龄津贴申请表
2.九江市高龄津贴终止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