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解读】九江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3 09:37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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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3-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178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解读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 涂洪章
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近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九江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暂行办法》,下面由我对《暂行办法》作简要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殡葬改革工作部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柴桑区规划建设且不以营利性为目的,为市辖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公共殡葬服务设施。目前该墓区一期建成,为尽快让建成的公墓投入使用,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决定以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牵头起草《九江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具有九江市市城区(包括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城镇户籍,且未在现有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范围之内的人员亡故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选择安葬(放)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二)《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三)《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经对市城区户籍人数和近年来死亡人数反复研究,综合各方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并对拟适用对象的身份认定咨询了各相关单位,整合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暂行办法》;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意见,以及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民政部门意见修改建议。
经征求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我们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暂行办法》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公墓管理、安葬对象、收费管理、办理流程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一)安葬对象。凡具有九江市市城区(包括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城镇户籍,且未在现有城乡公益性公墓服务保障覆盖范围之内(详见附件)的人员亡故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选择将骨灰安葬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因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目前建设体量不足,暂不提供坟墓迁移安葬服务。
考虑到公墓首期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属地居民安葬而建设等因素,柴桑区沙河街道、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棉花研究所(港口街镇户籍)、九江市农业科学院(马回岭镇户籍)农村户籍居民亡故后,可安葬在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柴桑区民政局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符合以下情形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免费提供安葬服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遗体器官捐献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未享受国家丧葬补助政策的人员;已认定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对在本公墓规划区内树葬、花葬、草坪葬的人员。
(二)收费管理。为突出公益属性,保障市城区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九江市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只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周期,期满需保留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部门指导柴桑区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墓位维护管理费由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单位按核定标准向丧事经办人收取并出具票据。
墓位成本费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明确的免费提供安葬服务对象的墓位维护管理费,由安葬对象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解决。具体操作流程是,相关费用分别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后由市民政局牵头汇总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九江经开区、八里湖新区核实确认资金实际发生额,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实际发生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按各自负担金额结算扣回。具体费用标准以发改部门成本核算为准。
(三)办理流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去世后,其丧事经办人凭逝者户口簿、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经其授权的乡镇(街道)填写《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申请表》,经审核后到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相关安葬手续、签订墓位使用合同,由公墓运营管理单位发放《安葬证明》并提供安葬服务。
(四)实施时间。自2023年3月1日先行在柴桑区施行,2023年12月31日后逐步向其他城区开放。
五、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民政部门的意见,共提出18条修改意见。我们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对接的现实情况,反复进行了论证,采纳意见11条,未采纳7条。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已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并说明理由。
制作单位:社会事务科
咨询电话:0792-3908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