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九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3 16:23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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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3-2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0241
-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九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2〕2号)等文件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九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补助对象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二、申请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三)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
(四)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经营时间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
(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
(六)按要求执行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常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补助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5000元。对已取得消防审验合格证明或备案证明的民办养老机构,市级统筹资金对总床位数在99张及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助;总床位数在100-199张的,给予10万元补助;总床位数在200张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
(二)运营补助标准。根据现场核查当月实际收住的老年人数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补助),补助标准以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轻度和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养老机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
新政策与原政策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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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类别 |
原政策标准 |
新政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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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建设补助(含消防达标补助)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省财政按照自有房产5000元/床(护理型床位),普通床位3000元/床补助,租赁减半。市级对中心城区按省级标准减半进行叠加补助,区级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进行叠加补助。县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市级标准进行叠加补助。 无消防达标补助 |
不区分经营性质对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护理型床位10000元/床,租赁房屋改建护理型床位5000元/床的标准进行补助,普通床位不在补助范围。 消防达标补助:市级对总床位数在99张及以下的,给予5万元补助;总床位数在100-199张的,给予10万元补助;总床位数在200张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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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补助 |
对市中心城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辖区户籍老年人且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按照实际接收失能、半失能、自理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元、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
不区分经营性质对民办养老机构按自理50元/人·月,半失能100元/人·月,失能200元/人·月,按等级评定结果1-5级,分别按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中心城区民办养老机构在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进行叠加补助。 |
制作单位:养老服务科
咨询电话:0792-3908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