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水土保持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201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赣府厅发〔2018〕47号),明确规定“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按照省对市、市对县的分级考核方式开展,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今年10月,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省级自评工作的通知》(赣水办水保函〔2019〕23号),明确“设区市对县(市、区)考核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应参照《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制定”“省对设区市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水利改革发展考核中水土保持部分的考核结果”。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省级自评工作的通知》(赣水办水保函〔2019〕23号)关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台对所辖的县(市、区)考核办法时,应参照《江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可根据各设区市重点工作推进的需要适当增加指标或微调指标权重,但调整后的考核指标必须涵盖省级考核指标”“设区市对县(市、区)考核结果经江西省水利厅抽查复核后纳入省级水利改革发展考核中水土保持部分的考核结果”的考评要求,为与省级考核相统一,市级考核办法在考核方式、考核原则、考核内容、组织领导、考核评定、考核指标等方面与省级考核办法保持基本一致,只对个别考核指标进行了微调。
三、主要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监测与信息化、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5个方面10项考核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市13个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包括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县(市、区)工作实际,对个别考核指标和分值进行了微调,但各项考核内容总分值不变。主要有:
1.为加强县级人民政府对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中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考核指标,分值2分。
2.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方面,增加了“市级报纸、杂志、网站刊登宣传报道”考核指标,每篇0.5分。同时,提高了国家级和省级报纸、杂志网站刊登宣传报道的每篇分值,但总分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