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物业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09 09:52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3-01-09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83916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理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快速即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住房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全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的配套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工作。
2.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3.负责核定全市行政区划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会同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6.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工作。
7.协调处理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指导和检查,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负责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申报的初审,以及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4.负责辖区内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5.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6.县(市)房产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备案的初审工作。
7.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和先进企评选的初审工作。
8.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9.负责住宅室内装饰日常指导监督、调处、检查工作和住宅室内装饰评优评先推荐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物业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县(市、区)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投诉。
4.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配合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5.与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省、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和先进企业评选的初审工作。
6.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老城区物业管理。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2.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配合、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3.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半数,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4.负责指导、监督、协助住宅小区业主做好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工作。
5.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6.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012年8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理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快速即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平安、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住房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全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的配套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工作。
2.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3.负责核定全市行政区划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会同市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以及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6.指导、监督市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工作。
7.协调处理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的重大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和住宅室内装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指导和检查,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负责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申报的初审,以及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和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
4.负责辖区内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的备案工作。
5.负责检查、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6.县(市)房产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申报备案的初审工作。
7.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和先进企评选的初审工作。
8.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负责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9.负责住宅室内装饰日常指导监督、调处、检查工作和住宅室内装饰评优评先推荐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物业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配合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筹建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牵头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县(市、区)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投诉。
4.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配合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5.与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省、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和先进企业评选的初审工作。
6.积极引导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改善基础条件,逐步推行老城区物业管理。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业务上接受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并执行其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2.指派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配合、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物业管理移交工作。
3.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半数,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4.负责指导、监督、协助住宅小区业主做好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工作。
5.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6.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创建文明社区工作,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