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15:54 来源: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8-07-18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05587
- 责任部门:
九人社发〔2018〕19号
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和辐射作用,不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赣人社发〔2017〕67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载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围绕我市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五大主导产业发展,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核心价值,以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为目标导向,以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为重点,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创业创新孵化机制,吸引各类创业人才来浔创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为创业者提供多元便利的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协同推进,降低准入门槛,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完善创业实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创业者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综合服务。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创业孵化服务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孵化成功率。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培育品牌、特色发展。依托地方优势,促进特色产业与创业孵化基地相融合,注重产业延伸、上下游衔接,将创业孵化基地打造成政策融合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家孵化基地,树立品牌形象,服务地方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评选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少于30个,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不少于10个,逐步实现创业创新政策和服务全面落实,政府引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县(市、区)全面覆盖,全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水平全面提高。
四、主要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项目展示与资金对接。提供展示交流场所,定期举办项目展示、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创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对接。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财务代账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政务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政务服务代理和免费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孵化对象申请与办理税费减免、融资贷款、培训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手续。
(五)注重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入住孵化与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建立孵化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政策扶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采取综合评价、择优补助的办法,每年评审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积极打造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动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水平。
(一)对每年新认定和通过复核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统一挂牌,评选出2家左右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对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县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最高贷款额度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200万元以内额度按规定享受基础利率全额贴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业孵化基地是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各类返乡人员及失业人员等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是整合社会资源、降低创业成本、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评价与认定程序对县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认定,各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将作为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整体考核评价。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对各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将考核结果报至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三)规范资金使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四)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年度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孵化基地政策落实情况与孵化绩效,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七、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九人社发〔2013〕7号)同时废止。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