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全市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3 16:32 来源: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7-03-13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05672
- 责任部门:
关于2017年度全市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县(市、区、山)社保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多险合一”信息系统操作要求,自2017年起,将我市参保单位每年度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有关工作由每年下半年调整为每年年初进行。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地点
(一)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点设在市社保局三楼(原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科内)。
(二)在市本级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点设在市社保局八楼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
各县(市、区、山)社保局自行确定申报地点。
二、申报方式
(一)市本级参保的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带U盘分别到市社保局相应的申报点拷取数据,并按规定和要求将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盖章)一并申报。各县(市、区、山)社保局自行确定申报方式。
(二)各参保单位应如实准确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其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2016年度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由我局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工作小组负责将已审核的数据导入信息系统中生成该单位参保人员新的缴费基数,并对2017年度新缴费基数执行前各月份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差额部分进行补收;若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2016年度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需将申报材料交由市社保局基金征稽科稽核,经局各分管领导审批后再导入系统执行,但参保单位2017年度已生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予核减。各县(市、区、山)社保局参照执行。
三、申报时间
2017年度我市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至5月20日。
四、其他事项
(一)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有关要求:
1.按企业属性参保的单位,其各项社会保险所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必须保持一致。
2.按机关事业单位属性参保的单位,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他各项险种所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必须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持一致;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其各项社会保险所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必须保持一致。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的设定及社会保险费的补收。在全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各级社保局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再次核定其2017年度缴费基数。2017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1. 若参保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对参保单位2017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差额部分进行补收。
2. 若参保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对参保单位201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费高出部分予以核减。
3.对未申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保单位,各级社保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其2017年度缴费基数,并对参保单位2017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差额部分进行补收。
特此通知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